賀!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三讀通過
  • 作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者
  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
  • 年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份
    2014
  • 詳 細 內 容
  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部保障兒童在公民、經濟、政治、社會中各項權利的國際公約,其涵蓋所有人權範疇,促進兒童健康福祉,是自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以來,獲最多國家簽署的人權公約。台灣雖非聯合國成員,無法簽署公約,但透過施行法,仍可使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在國內施行,使台灣兒童人權與國際接軌,受民間與國際監督,確保台灣兒少福祉。
    基於此,2012年家扶基金會與多個兒少團體組成「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民間團體行動聯盟[1]」(簡稱CRC聯盟),致力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內法化。CRC聯盟召開十數場會議討論國內兒少問題與現況、兒少權益保障情形、國內法化內容與方式等,凝聚聯盟各團體之共識,並舉辦了兩次記者會,以呼籲社會大眾關注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推動。
    家扶基金會亦針對兒童權利公約基本原則之一的「參與及表意權」進行一大規模研究,針對全台國、高中生進行調查,回收超過1744份問卷,其調查結果也呈現我國對兒少表達能力的培養不足,對兒少意見的尊重不夠、也缺乏兒少表意機會保障的現況,在在顯示保障兒少權益刻不容緩。
    有賴CRC聯盟各兒少團體的努力,政府相關單位、學者和立法委員的支持,以及社會的高度共識,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」於2014年4月16日立法院外交國防及社福衛環委員會聯席會議中初審通過,2014年5月20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,並將於2014年11月20日,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25週年日子正式生效。 施行法全文共10條,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在行使職權時,須符合公約有關兒少權利保障的規定,優先編列保障各項兒少權利所需的經費預算;行政院應邀集學者專家、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,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,推動公約國內法化相關工作;施行後一年內,各級政府機關須提出優先檢視清單,如不符公約規定,必須在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增修或廢止,並改進相關行政措施等,是我國兒童人權新的里程碑。
     
     
    註[1]:聯盟成員包含: 台灣展翅協會、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、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、勵馨基金會、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、兒童福利聯盟、台灣關愛之家協會、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、台灣人權促進會、台灣社會福利總盟、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、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等民間團體
  
    收藏
此留言因有爭議故隱藏留言